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重点谈及“趋利性执法司法”这一备受关注的话题。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今年将研究制定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管辖权、“查扣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等专家接受了新京报记者采访,他们表示,应在制度层面上对非法执法行为予以严厉追责,同时保障好公民权益,当公民权利遭到侵害时,能有足够多的法律工具保护好自己。
国务院及多部门持续提出要求
针对逐利执法案件,国家层面近年来相继出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文件,来制止这类行为。公安部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2021年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其中,在“罚没收入”部分中规定,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去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公开发布,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这是中国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旨在解决“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
去年10月初,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和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先后就此发声。郑栅洁表示,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应勇则提出,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去年12月的国务院会议提出要求,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专家建议
要监督公权力,也要保障公民权益
王锡锌认为,趋利性执法最大的危害是执法被异化,完全扭曲了公权力应该服务于人民的目的,最终结果就是公民正当权利被伤害,社会公信力降低。
如何根治趋利性执法?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异地逐利性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前,我国省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实现了人财物的统一管理,部分解决了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有效防范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权本属于对国家法律的适用,应当属于中央权力,司法权应当接受中央领导,对国家法律负责。
王才亮认为,根治趋利性执法问题方法有两条,第一,体制内部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地追究责任;第二,社会各主体发挥好舆论监督功能,让这种违法行为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此外,他认为,对企业和企业家个人而言,要有防范这类危险的安全防护意识,遇到可能会威胁人身自由的情况时,要立即报警,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和保护。
他指出,趋利性执法涉及滥用职权犯罪,其中如果造成对象人身伤害的,这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和人身伤害类犯罪。
王锡锌也认为,除了国家层面要采取举措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以外,还应该保障好公民的个体赋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多项权利。当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他能充分地发挥出法律所赋予其的权利,比如他能及时找律师介入,能请媒体曝光或者自己在网上发声以图获得舆论支持,这些法律工具都能让违法者有所敬畏炒股小资金配资平台,有所止步。